劳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37页(835字)

以提供劳动的形式满足他人的某种需要并索取报酬的活动。

具有两层含义:(1)具有特殊的使用价值。(2)表现为人的劳动活动形式,不表现为实物形式,是国际劳务合作和国际劳务贸易的客体。劳务的种类和范围,随着社会发展和国际经济关系的变化,在不断扩大。19世纪前只出现在从事苦役、开垦土地、开采矿产、修建铁路等行业,到现在已涉及社会各种行业,包括从事工程设计、测量、施工、安装、工业生产、农业劳动、文化教育、艺术体育、医疗卫生、交通运输、邮电通讯、法律、咨询、银行、保险、会计、检验、数据处理、电子计算机程序编制、行政管理等活动。总的来说可以分为二类:技术劳务和普通劳务。技术劳务指具有某种专门知识或能力的劳务人员的服务。

技术劳务在劳务合作和劳务贸易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普通劳务指一般性的劳动人员的服务。

劳务的另一种划分形式是将其划分为要素性劳务和非要素性劳务。

要素性劳务是指劳动力通过出口在一切直接创造价值的产业部门中作为生产要素之一发挥作用,为雇主服务并获得报酬的行为,主要指工农业生产中的劳务。

非要素性劳务是指劳动力出口后在非生产性部门从事劳动和服务的行为,包括保险、银行、设计、咨询等服务业中的劳务。以提供劳务的目的性为标准,可以将劳务分为以下形式:(1)生产型劳务。

即劳务人员在国外参加物质生产过程的活动,如工农业、矿业、渔业和林业生产等。(2)直接为生产服务型劳务。

即劳务人员在国外参加一些为工农业生产提供最直接服务的行业中的活动,包括承包公路、铁路、港口、水利工程、桥梁、厂房等项目的设计施工。(3)间接为生产服务型劳务。

指在国外从事间接为生产服务的活动,包括金融、商业、保险、信息、咨询业的活动。(4)满足人的物质消费需要型劳务。指从事饮食、旅馆、公寓和民房建筑、医药卫生、修理业和家庭服务业等的劳务。(5)提供非物质生活消费需要的劳务。

即文化艺术和体育界的劳务。包括电影、电视、音乐、舞蹈、戏剧、教育和体育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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