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换与解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41页(337字)

国际劳务合作合同中订明确的,雇主要求受雇方在一定期限和条件下,替换不称职的劳务人员或解雇违法、违纪的劳务人员的条款。

主要内容是:(1)替换劳务人员。雇主在合同中订明的试用期内(通常为3个月),可要求替换不符合要求的劳务人员,受聘方应予以替换,并负担被替换者、替换者的往返旅费。(2)解雇。对于违反当地法律和风俗而被所在国驱逐出境的劳务人员,或者严重违反工作纪律,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务人员,雇主可以随时要求解雇,受聘方应当同意,并支付被遣返回国的解雇人员旅费。

但是对工作1年以上的劳务人员,雇主不得随意借口工作不能胜任而要求解雇,而必须征得受聘方代表的同意,如无正当理由,又无受聘方代表同意而解雇劳务人员,受聘方不负担遣返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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