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记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10页(609字)

亦称“事故记录”。

记载承运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之间责任的记录。根据中国有关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承运人、托运人双方根据事故当时的实际情况编制货运记录:(1)货物品名、件数、包装、标志与运单记载不符。(2)货物溢短、灭失、变质、污染、损坏。(3)有货无票或有票无货。

具体编制货运记录的单位和地点是:货物在起运港(地)发送装船时或装船前发生的运输事故,由受理承运货物的起运港(地)会同托运人编制货运记录;货物运抵到达港(地)并向收货人交付时发生的,则由到达港(地)的承运人会同收货人编制;在某些内河河心作业,由收货人在船边现提的货物,发现货差,承运人和收货人在现提当时不能理清货差的具体品名时,可在交付货物后3天内核实品名,再补编货运记录,如超过3天时间,就不能再补编。发现货损时,应当在现提当时,核查货物的损坏情况,即编妥货运记录。

货运记录的格式由主管机关统一规定,并由编制单位和托运(收货)人签章,经办人签字及编制日期等,还要由编制单位统一编号。一张运单的货物,发生货损货差,编制一份货运记录,不能把几张运单的货物差损事故编制一份货运记录。货运记录一般编制一式3份,一份交托运人或收货人,一份由负责编制的承运人留存,一份转给事故的责任单位;如果事故责任涉及到几个单位时,可以按照实际需要增加份数。货运记录只能载明货物灭失、短少、损坏的实际情况,不能判定责任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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