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25页(318字)

“自愿保险”的对称。

亦称“法定保险”。基于国家社会政策或经济政策需要而强制采取的一种保险。

其特点是:具有全面性,凡在规定的保险范围内,被保险人都必须参加;保险责任自动产生;保险金额按规定标准确定;保险责任未因被保险人未按期交纳保险费而终止,迟交保险费需加滞纳金。例如,《财产强制保险》第1条明确规定:凡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及县以上合作社,均应依照本条例之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强制保险。

财产强制的保险标的范围包括:(1)建筑物及其装修。(2)机器设备及其附件。

(3)器具、工具。(4)制成品、半制成品、原料。

(5)粮食及其他农产品。

(6)交通运输工具。(7)商品及其他一切物质。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