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名保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62页(180字)

以特定的人为被保证对象的保险。

诚实保证保险的一种。指名保证分为两种:(1)个人保证。

是以特定的个人如采购员、出纳员等为被保证人,雇主遭受损失时,必须证明该损失为此一特定的员工单独与他人串谋所造成才能获得保险人的赔偿。(2)表定保证。承保2人以上的员工,各有各的保额(实际上将若干人保证合同合并为一个保证合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