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62页(382字)

保险人承保因被保证人行为使被保险人受到经济损失时应负赔偿责任的保险。

其特点是:(1)由保险人代被保险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保证如果由于被保险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有不法行为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2)在保证保险合同内,一般都规定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提供担保,保证被保险人在与他人所确立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中,如因对方不履行义务而致受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3)在多数情况下,保证保险的保险费是由被保证人支付的,但由权利人获得保险。

(4)保证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故意或恶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在保证保险中,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证人只是代为补偿权利人的损失。保证人在支付了赔款后,被保证人有义务向保证人返还赔偿。

在这种保证保险中涉及三方面的关系,保证人即保险人,权利方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义务方即被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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