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投资优惠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78页(1111字)

设区国为吸引外国投资者到区内投资,并使其获得合理的利润,而给予的各种优惠待遇和方便措施。

投资优惠是经济性特区良好投资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吸引外资的重要条件。各设区国为有效地吸引外资,普遍注重通过立法形式对经济特区投资优惠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在中国,根据第5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等法规,以及广东、福建、海南3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的有关规定,经济特区对外商的投资优惠主要有以下方面:(1)对外商投资用地,按实际需要提供,使用年限、使用费数额缴纳方法,根据不同行业和用途,给予不同优惠。

(2)外商投资企业在关税、所得税、工商统一税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生产所需的设备、生产资料和自用生活资料,以及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免征进口税;企业产品出口,免征出口税。特区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不征地方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原材料生产的出口产品一律免征工商统一税;用国产原材料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产品外,也给予免征。(3)特区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外商投资企业拥有充分的用人自主权;劳务费收取标准,按低于港澳高于内地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4)经中国政府批准,外商可在特区设立外资银行,或举办中外合资银行。外商投资企业可在特区的中国银行开设外汇户头;外商调入的外汇资金,可不予结汇并允许在协议范围内调动和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外汇管理部门监督下,在特区举办的外汇调剂中心,相互调剂余缺。(5)外商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合法利润,特区企业的外籍人员、港澳员工、华侨职工缴纳个人所得税后的工资及合法收入,可按规定汇出或带出。

(6)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原则上以外销为主,如属国内需要进口的紧缺产品,或采用国内原材料、元器件较多的产品,或确系外商提供了先进技术和设备生产的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和照章纳税后,允许有适当比例内销。(7)提供各项服务,简化人员、货物出入境手续,简化投资审批手续。

外商投资重工业项目5000万美元以下、轻工业3000万美元以下的,特区所在市政府即可审批。

非生产性项目,不涉及全国平衡的,不受金额限制。

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的物资供应体系和其他服务设施。中国经济特区投资,以吸引外资为主,兴办外商投资企业;同时实行外引与内联相结合,建立特区的内联企业。

因此,特区对内地企业在特区独资兴办企业或与特区当地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兴办企业,也给予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一篇:外国经济自由区立法 下一篇:特区企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