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工会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84页(1119字)

广东省对特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的地位、权利、义务、组织和管理的特区法规。

1985年5月8日由广东省第6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5月25日公布施行。旨在明确特区企业工会组织的地位和职责,发挥其在特区建设中的作用,保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共25条。主要内容是:(1)特区企业工会的成立与法律地位。

特区企业工会是特区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建立的工会组织,具有法人资格,以工会主席为法人代表。其成立须报经所在市总工会批准。

特区企业工会直接受上一级工会的领导。(2)特区企业工会的权利和职责。特区企业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代表职工同企业协商、谈判有关职工的切身权益问题,依法监督企业执行国家和特区关于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工资制度、环境卫生、生产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维护女工的特殊权利和利益,依法指导、帮助职工签订个人劳动合同或代表职工同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并监督其执行。特区企业工会应支持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管理,教育职工正确对待客商的合法利益。应组织职工学习、协助企业业务技术培训、组织文体活动。应关心职工生活。

协助和监督企业办好职工福利事业。(3)特区企业与工会的关系。特区企业工会代表可依法列席董事会讨论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的会议,反映职工意见和要求。董事会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问题,应取得工会合作。工会代表依法列席并反映意见。外资企业应建立劳资协商会议制度,由本企业工会代表与客商或其代理人定期协商有关职工权利和利益问题,协调劳资关系,办好企业。特区企业解雇、辞退或处分职工,应及时告知企业工会。企业工会对有损职工身体健康的加班,可向企业反映并商定解决办法。

(4)特区企业工会组织与活动。特区企业工会建立基层委员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基层委员会一般不脱产,企业职工人数较多的可设脱产专职工会委员。工会委员因工会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时间开展工会活动,企业应予支持,但每人每月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

企业调动工会委员的工作或将其解雇,必须事先征得上一级工会组织的同意。特区企业对工会组织的工作应给予方便和支特,免费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及维修费用。企业应每月依法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本企业工会拨交工会经费。(5)劳动争议的处理。

特区企业工会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可由双方代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一方或双方向所在市人民政府劳动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处理,对调解处理有异议,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6)港澳台同胞、华侨、外籍职工,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按规定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组织。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