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泉管辖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62页(521字)

亦称“属地管辖权”或“地域管辖权”。

一国根据所得与本国的经济利益联系标准确定的税收管辖权。来源国有权对自然人或法人在本国境内所取得或拥有的一定的收入或财产以及所作一定行为予以征税。这种税收管辖权是按照国际法上的属地原则确定的,主要适用于各种流转税、目的行为税和各种所得税,以及某些财产税。属地管辖权中最重要的内容是国内来源所得和所得来源地或所得来源国。

国内来源所得是自然人或法人在一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所得来源地或所得来源国则是一国税法上所规定的国内来源所得的确定标准。行使属地管辖权,首先要确定哪些所得为国内来源所得,然后才能确定这些所得的自然人或法人应负担的纳税义务。

确认所得来源地,目前尚无统一的有约束力的国际规则,各国一般对不同性质所得的来源地确认采取不同的标准。例如,营业收入所得,一般采取营业机构所在地、商品交货地、销售合同签订地等标准确认;劳务收入所得,一般以劳务提供地为所得来源地;制造业利润,一般以产品制造地为利润来源地。

中国法律规定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利息是中国来源的所得;对特许权使用费,采用使用地为来源地,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各种特许权使用权收入为中国来源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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