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管辖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62页(608字)

亦称“公民管辖权”或“属人管辖权”。

一国以纳税人与本国领土主权存在属人联系为标准,行使的税收管辖权。根据纳税人在一国有税收居所这一事实,居住国可以要求该居民纳税人,就来源于国内和国外的所得承担纳税义务。

主要适用于各种所得税以及某些财产税。居民税收管辖权确立的前提条件是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税收居所的联系。

税收居所的确定标准和原则有两种情况:(1)自然人。主要有3种标准:①国籍标准。②住所标准。③居留时间标准。

各国规定时间长短不一,有的规定为1年,有的规定为半年。许多国家往往采用住所和居住期限相结合的标准确定自然人居民管辖权。

(2)法人。主要有3种标准:①法人实际管辖机构所在地标准。

英国、印度、澳大利亚等采用这一标准。②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日本、法国采用这一标准。③法人的注册成立地标准。

美国、荷兰采用这一标准。目前,许多国家在实践中往往综合采用几个标准来确定纳税人的居民税收管辖权。

中国法律规定以总机构所在地标准来确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居民身份。只要总机构设在中国,中国就依法对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世界各国在具体适用居民管辖权时,常与地域管辖权结合。

在国际税法领域,对居民税收管辖权冲突问题,尚未形成各国一致承认的国际统一法律规范。在实践中,解决的办法是国与国之间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确定某种冲突规则来解决相互之间居民税收管辖权冲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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