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86页(1063字)
中国调整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税收关系的法律。
1992年9月4日第7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1993年1月1日施行。分6章,共62条。旨在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主要内容是:(1)适用范围。
适用于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2)征收管理体制。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3)税务管理。税务管理包括税务登记、帐簿、凭证管理和纳税申报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发票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4)税款征收。税款征收由税务机关依法进行。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实行独立竞争原则。
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依法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款、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采取查封纳税人银行存款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财产等保全措施。(5)税务检查。
检查由税务机关依法进行。
检查的内容包括: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纳税人应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查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6)法律责任。包括:①对各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帐务和票证管理行为,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可酌情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纳税人偷税、欠税、抗税、骗税的,可以责令限期补交税款,或除责令限期补交税款外再处以有关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②对各种税务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违反税务法规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