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卸货物监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08页(252字)

海关对误卸货物实行的监管。

误卸货物是指将运国外港口、车站或国内其他港口、车站而在本港(站)误卸下的货物。误卸的货物,有关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并于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经海关审定、核准,属于运往其他国家的,可退运境外;属于国内其他港口、车站的,可办理转运手续,也可以由有关货物的收货人就地办理进口手续。必要时,上述规定的期限可延长3个月。逾期未按规定处理的,由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21条的规定变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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