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监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10页(366字)

海关对作为货物进出口的集装箱和作为运载工具盛装货物暂时进出境的集装箱的监管。

进出口或者暂时进出境的集装箱均应由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并按海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申报时必须在进出口报关单上列明集装箱的件数、箱号、箱型尺码等,并报明属于进出口或者暂时进出境。进出口的集装箱均须经海关核验放行后才能使用或出境,并办理纳税和注册登记手续。

装运进、出口货物的集装箱,应有加封装置,并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投入国际运输的集装箱,其所有人应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载运货物暂时进境的集装箱,应自申报进境之日起3个月内复运出境,需延长时,须经海关核准。逾期未复运出境的,应向海关补办进口手续。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集装箱,由海关在箱体刷贴“中国海关”标志,再次进出口时,可凭以免办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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