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货物监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10页(478字)

海关对集装箱货物实行的监管。

中国,集装箱货物指采用集合包装方式的进出口的货物。(1)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应在交验的载货清单或交接单或运单上列明集装箱的件数、箱号、箱型尺码等,并逐箱提交装货清单。

(2)海关对集装箱货物进行查验时,货主、集装箱经理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到场,并按海关要求负责开箱、拆包、搬运等事项,海关一般在规定的监管场所进行查验。

经海关核准,也可在非设关地点或海关监管区域以外办理验放手续。(3)进出口集装箱货物,须经海关签印放行后方可提取、装运或继续发运。海关认为必要时,可对放行后的货物进行复查或调阅有关单证、帐册。

(4)未办海关手续的进口集装箱货物和已办手续的出口集装箱货物,应存放在经海关同意的仓库场所,保管单位应保护集装箱封志的完整,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开启封志或装卸货物,不得将集装箱货物移离海关监管的仓库场所。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因故要求海关派员到非设关地点或在海关监管区域以外办理验收手续时,应报请进境地或者就近海关批准,并按规定交纳规费,及提供往返交通工具和安排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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