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体动产国际买卖协议管辖的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87页(416字)

调整有体动产国际买卖协议管辖问题的国际公约。

早在1925年第5次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上就开始酝酿一项关于一般司法管辖问题的国际公约。1955年拟定了预备草案。

1956年第8次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审议了该草案,但这次会议仅就有体动产买卖契约的管辖问题达成了一项公约。

公约于1958年4月提交各国签字,至今尚未生效。

截至1983年9月1日,签署公约的国家只有德国、奥地利、比利时和希腊。公约共14条。主要内容是:买卖契约当事人对有关国际买卖可能提起的诉讼管辖问题,可于指定的缔约国内选择相应的法院来审理。但公约同时又对此作了保留,即这一规定并不妨碍当事人的自由。

如果当事人一致同意,也可以指定缔约国以外的任一国家法院行使管辖权。公约还规定,当被告在一个本来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出庭受审时,应视为被告已承认了该法院的管辖权。

其他缔约国对于某一缔约国内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判决,必须宣布承认并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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