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止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95页(414字)

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特殊情况而暂时停止有关执行程序的进行。

执行中止是执行程序中的例外,应严格依法进行必要。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1款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况,即应由人民法院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而且根据上述民事诉讼法第236条规定,该项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执行中止只是有关执行程序的暂时停止进行,因此,根据上述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中止的情形消失后,即应恢复进行。

而且执行中止前所已经实施的执行程序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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