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对外关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30页(247字)

亦称“区外共同关税”。

关税同盟、经济同盟、经济共同体等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组织成员国对区外各国商品进口按共同税则征收的关税。如1958年成立的欧洲经济共同体,以各成员国各项商品进口税率的算术平均数为共同对外税率,通过分阶段调整,于1968年7月1日开始实行共同对外税率。

又如拉丁美洲、非洲等的一些第三世界国家,为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民族利益,增强经济实力,在战后纷纷成立经济一体化组织,有的内部互免关税,有的制定了统一的对外关税税则,实施共同对外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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