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代表大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企业管理学大辞典》第212页(723字)

我国国有工业企业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是企业内部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听取和审议厂长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等。(2)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3)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5)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选举厂长,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职工代表大会内部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2/3以上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的机构:(1)主席团。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审议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提案,主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遇有重大问题时,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有关职工代表参加的会议,对问题进行研究和处理。

(2)若干专门委员会或小组。负责对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搜集、核实有关提案;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3)以车间、科室为单位组成的职工代表团或代表组。

代表团(组)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团(组)长,负责本团(组)职工参加民主管理活动。

(4)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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