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丁货币同盟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470页(511字)

法国(召集国)、比利时、瑞士和意大利等四国为维持金银复本位制、统一货币流通,而结成的货币同盟。

因参加国皆系拉丁语系国家,故名。1865年12月在巴黎签订条约。条约规定:(1)各加盟国均实行金银复本位制,金银比价固定在1∶15.5;(2)以含4.5克纯银或0.29克纯金的法郎铸币作为共同本位货币;(3)金币(10~100法郎)和银币(5法郎)在各加盟国通用;(4)银币发行额以人均6法郎为限,流通中每次支付额不得超过50法郎,但5法郎的银铸币作为完全的本位银币可以是无限法偿货币。条约签订后,银价在1872~1873年间迅速下跌,1874年金银比价降为1∶16.17。这使银币成为劣币,供应量大为增加,金币供应量减少。四国被迫在1874年1月限制铸造5法郎银币,剥夺了银币的本位货币资格。

1878年完全停止铸造银币,复本位制开始瓦解。此后,四国一直实行所谓跛行复本位制:银币虽然仍为法定货币,但只能大量存放在银行中,既不准铸造,也不能在商业往来中大量使用。事实上,这些国家已经过渡到单一金本位制。1926年,拉丁货币同盟正式解体。同盟对缓和复本位制国家的货币压力影响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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