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777页(553字)

一指殖民国家在国际管理的名义下保持殖民统治的制度,源于国际联盟的委任统治制度。

美、英等国在1945年旧金山会议上提出并列入联合国宪章。根据宪章规定,适用于国际托管的领土包括: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尚未独立的前国际联盟委任统治领土;大战后割自战败国的附属领土;殖民国家由于种种原因而自愿交付托管的领土等。

战后初期世界上有11个托管地区,分为战略托管领土和非战略托管领土。前者由管理国向安理会负责,后者由管理国向联合国大会负责。

联合国负责托管工作的是托管理事会,托管理事会由管理国和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组成,职责是审查管理国提交的报告,会同管理国接受并审查托管领土居民的请愿书,按期审查托管领土等。托管制名义上是为增进托管领土上居民在政治、经济及教育方面的发展,实际上则是殖民制度在新形式下的变种。

随着民族解放运动的发展和帝国主义殖民体系的崩溃,现在除美国托管的里亚纳群岛、加罗林群岛和马绍尔群岛等三个太平洋群岛外,大多数托管地区已摆脱托管制,获得独立。

另指西班牙和葡萄牙等殖民国家在南美洲推行的殖民主义土地制度,又称“监护征赋制”、“大授地制”、“恩康米恩达制”(ENCOM-IENDA)等。

参见“大授地制”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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