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543页(323字)

指税收或收费的负担应根据纳税人或交费者从公共货物的供应中获得的受益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

该原则的有效性取决于纳税人或交费者是否能显示出他们对论及的货物的真实偏好的意愿。受益原则在公共财政的分布函数上只有很有限的适用性。在实际中,把大部分政府劳务的费用按受益的多寡较精确地在公民中间分摊,操作难度较大。

同时受益原则还会限制实施某些社会需要的政府服务事业。

受益原则近年来在西方税收和收费有关的理论界,引起了特别是以芝加哥大学和伦敦经济事务研究所为代表的经济学家的激烈争论。争论的焦点是:该原则是否适用于公共支出领域。

其中的关键问题之一为是否能设计出迫使消费者按照他们从公共货物中获得的受益来支付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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