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中性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544页(545字)

税收中性是税收政策制定者的目标之一,是针对税收的超额负担提出的。

具体地讲,国家课税应使人们负担的税收以外的超额负担或经济损失最小,不影响纳税人按市场取向作出的投资和消费决策,不影响市场机制正常运行和经济资源合理配置。税收中性理论的产生可以追溯到英国古典经济学派的创始人亚当·斯密,虽然斯密在其《国富论》中未提及税收中性,但是他的“一只看不见的手”的主张可说为税收中性原则的起源。他主张政府不应干预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政府对市场经济的任何干预,都会破坏市场经济内在的规范有序运行,阻碍社会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最优配置。总之,他认为市场机制有如一只无形的手,可以有效指导各种经济活动。

因此,管理最少的政府即是最好的政府,这也就是税收中性的基本思想。此后,税收中性理论为英国新古典学派的代表歇尔所倡导,首次详细地研究了税收可能带来的效率损失,提出税收的“超额负担”概念。

超额负担是指人们由于纳税而造成的税负以外的无形负担,表现为课税干扰了人们的经济决策和有效选择。西方经济学家认为,无论是直接税还是间接税,都会产生超额负担,影响人们的经济决策,问题在于如何使这种超额负担最小。

税收中性理论对20世纪80年代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税制改革产生过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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