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支出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549页(549字)

又称“支出税”、“综合消费税”,是以个人及家庭在一定时期的消费支出总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它是西方国家提出的一个新税种,目前只是停留在议论阶段。所谓消费支出额,即纳税人一定时期(一个年度)的各项收入总额扣除其储蓄及投资部分后的余额。

其征收方法与综合所得税近似,采取累进税率,并规定有起征点及免征额,由纳税人定期申报,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征收。消费支出税从课税对象看,属于消费税性质,但从计税依据看,又近似所得税。

主张实行消费支出税的理论认为,对纳税人的消费支出课税,要比对纳税人的所得课税更为合理,更加符合“纳税能力原则”和“受益原则”;其次,对消费支出的课征在计算时是以所得额扣除储蓄和投资额的余额作为课税基础的,有利于促进储蓄和投资,刺激经济发展;再次,由于消费支出税采用累进税率,与个别消费税相比,克服了不能针对个别消费品的消费数量多少实行累进税的弊端,更具有明显的限制消费作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英美等国的一些学者曾提出“消费支出税”的设想。

现代英国经济学家卡尔多在1955年所着的《支出税》一书中,提出以消费支出税代替所得税,并详细提出了具体的课征办法。1984年以来,西方税制改革中,又有一些税务专家提出以消费支出税取代所得税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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