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法人企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802页(347字)

是指职能类似于公司,但又非公司组织的企业实体。

它们按照法律或其行动明确地独立于其拥有者,对其收入和支出以及与其业务有关的所有有形资产、金融资产和负债的资产负债表账户都独立地加以控制和管理。它们或由非常住机构单位拥有,并且因其在某一经济领土内长期进行生产活动而被视为常住的非法人企业。

准法人企业有三类:

(1)由政府单位拥有,从事市场生产,类似公营公司经营方式的;

(2)由住户拥有包括非法人合伙企业,类似私营公司经营方式的;

(3)由国外机构单位拥有,包括外国法人或准法人企业的常设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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