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905页(466字)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组合为一个新的经济实体,分为吸收合并、新设合并以及控股合并。

吸收合并又称兼并,是企业通过支付现金、其他资产、股票交换或发行债券等方式取得其他企业的全部净资产而实现的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后被吸收的企业解散,不再是一个企业法人,即使被吸收合并的企业仍可能继续经营,但只是作为该企业一个相对独立的部分而存在。

新设合并是两家或多家企业通过交换有表决权的股份,合并设立的一家新企业,新设合并后,原企业所有者将各自企业的全部净资产投入新企业,成为新企业的股东,原有企业不再作为单独的法律主体存在,只是作为新企业的部分进行营业。

控股合并是指一个公司通过支付现金、发行股票或债券等,取得其他公司的全部或部分具有表决权的股票,控股合并后,原有公司仍保留其法律地位。

当一家公司拥有另一家公司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股票或实质控制时须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以反映这一经济实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上一篇:内部转移价格 下一篇:外币报表折算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