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税制融资非中性的测定方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公共经济学大辞典》第429页(4945字)

【内容介绍】:

无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鉴于资本所得的经济性双重征税所产生的不良影响,有很多人主张对公司投资的收益课征的公司税和个人税予以合并,而这种合并的程度及其变化通常取决于公司融资的来源。

公司融资来源上的税收差异对公司融资和股息分派决策将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也会扭曲实际投资活动在经济中的配置。

鉴于这种情况,OECD财政事务委员会(Committee on Fiscal Affairs,1991)曾提出一个识别公司税制所隐含的融资非中性的方法。这种方法假定控股股东是一个家庭投资者,如果他的各种资产收益准备投资于生息资产而非股票,这些收益就要按一般个人所得税纳税。倘若这个假设条件得不到满足,例如该控股股东是一个免税机构,那么,税收差异的估计可能会错误地描述对公司融资决策的实际扭曲。

在综合所得税制下,公司利润原则上应当按个人股东的边际个人所得税率征税。在来自资本的个人所得与来自其他来源的个人所得按不同的税率征税的国家里,资本市场上的税收中性要求公司利润按资本所得适用的个人税率征税。

在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在OECD国家,上述中性条件一般都得不到满足。已分配公司利润的综合公司税和个人税负担通常高于其他来源所得的税收负担,而保留公司利润的总税收负担时高时低于其他类型所得特别是已分配利润的税收负担。

为了描述公司税制所隐含的非中性,至少要有两种测定方法:一是测定出分配公司利润的总税率与边际个人所得税率(或资本所得的边际个人税率)之间的差额,二是测定出保留公司利润的总税率与(资本所得的)边际个人税率之间的差额。

这两个差额表明了公司来源所得与其他类型所得之间的税收差异,而这两种差异之间的差额测定了分配公司利润和保留公司利润之间的税收差异程度。

在具体介绍测定税收差异之前,我们先把下文中所用的一些符号的经济含义列示如下:

Td——一单位分配公司利润的综合公司税和个人税

Tr——一单位保留公司利润的综合公司税和个人税

td——分配利润的公司税率

tr——保留利润的公司税率

m——(资本所得的)边际个人所得税率

c——可从个人应纳税额中扣除的税收抵免比率(占股息的比例)

z——股份的应计资本利得的有效边际个人税率

i——利息

r——保留利润

1.d/i差额

如上所述,税收中性要求分配公司利润要按利息所得的边际个人税率(m)征税。如果一单位分配利润的综合公司税和个人税高于利息所得的边际个人税率,即Td>m,那么,该差额称之为“d/i差额”,具体表示如下:

d/i差额=(Td-m)/m

可见,d/i差额衡量的是股息的总税收负担高于利息所得税收负担的比例超额。

在不同的公司税制下,d/i差额公式可分为几种情况:古典制或分率制:

Td=td+m(1-td)

d/i差额=[td+m(1-td)-m]/m

=td(1-m)/m

完全归属制:

Td=td+(m-td)=m

d/i差额=(m-m)/m=0

部分归属制:

Td=td+m[(1-td)+c(1-td)]-c(1-td)

d/i差额={td+m[(1-td)+c(1-td)]-c(1-td)-m}/m

=(1-m)[td-c(1-td)]/m

股息扣除制:

Td=0Td=m

d/i差额=0

注意,在完全归属制下,如果假定c=td/(1-td),那么,差额公式也可以从部分归属制的公式中推导出来。同样,当td=0时,股息扣除制也可以看作是分率制的一种特殊情况。

有些国家可能实行特殊的股东免除制度,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计算出d/i差额,就需要调整Td的计算公式。例如,奥地利在90年代初股息按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的一半征税,因此,

Td=td+0.5(1-td)m

有些人可能比较清楚d=i差额的各种解释。

在公司税和个人税“完全合并”制度下,分配公司利润会按个人税率m征税。因此,与上述定义等价的另一种定义是:

d/i差额=(Ad-F)/F

式中各符号的经济含义是:

Ad——分配公司利润的实际公司税和个人税

F——完全合并制度下分配利润的税收

2.r/i差额

保留公司利润在公司层次上按税率tr征税(而tr通常等于td),但此外来自保留利润的资本利得,股东要缴纳个人资本利得税。假定保留利润使股票价值提高,这样,一单位保留收益所产生的总税额等于:

Tr=tr+z(1-tr)

由于税前的1元利润将使公司在缴纳公司税后保留1-tr元利润,从而产生了z(1-tr)元的个人资本利得税纳税义务。

一单位税后保留利润引起股票价值等量增加这一假设与股息课税的所谓“老观点”一致,而所谓的“新观点”则认为,股票价值的上升一般低于保留收益的数量。

从边际角度来说,只要股东对获得额外股息支付与把货币再投资于本企业没有差异,企业原则上就会投资。

当企业支付1元股息时,股东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后获得(1-m)元(为了简化起见,假定这是一种古典公司税制)。倘若企业保留该收益用于进一步投资,企业的股票价值溢价数量为A,那么,股东获得的税后资本利得为(1-z)A。按照新观点,同净资本利得相比,股东对净股息没有特别偏好。

企业在(1-m)=(1-z)A之前将保留收益,这意味着保留收益增加1元将引起股票价值上升的数量为A=(1-m)/(1-z),它一般会小于1,因为应计资本利得的有效税率z通常低于边际个人税率m。

然而,保留利润的增加并不能使股票价值等量增加,从个人投资者的观点来看,这就不会减轻资本利得的负担。例如,倘若公司投资1元使该公司的股票市场价值仅增加80分,那么,1元的公司股票投资使股东获得的权益为公司资产的1/0.8=1.25单位。

假定一单位公司资本取得的公司税后利润为10%,股东可享有的税后利润是0.1×1.25=0.125元。

如果这笔利润保留下来用于本公司投资,那么,股东的股票升值为0.8×0.125=0.1元,他缴纳资本利得税后的净所得为(1-z)×0.1元。换言之,如果1元的公司投资正好产生1元的股票资本利得,那么,股东就要花1元购买一单位公司资本的权益;同时,如果该项资本的收益率为10%且再投资于该公司,那么,股东又会获得(1-z)×0.1单位的净收益。

这个例子表明,即使保留收益不会一对一地变成资本利得,资本利得税的抑制效应也不会减轻。因此,上述保留公司利润的总税收负担(Tr)公式不会使人误解,即使“新观点”比“老观点”更准确。

类似于“d/i差额”,我们也可以利用“r/i差额”来描述保留利润与利息所得之间的税收差异:

r/i差额=(Tr-m)/m

=[tr+z(1-tr)-m]/m

可见,r/i差额计量了保留公司利润的税收负担与个人资本所得的税收负担之间的百分比离差。注意,虽然d/i差额几乎总是正的,但r/i差额在很多欧洲国家可能是负的,因为在这些国家,公司税率一般低于最高边际个人所得税税率,而且个人资本利得税也非常轻。

3.计算d/i差额与r/i差额的意义

第一,利用前面定义的两种税收差额,我们就可以对公司税制对公司融资和股息政策来说是中性的那些条件做出简要而准确的陈述。有关文献已经表明,如果利用债务、保留利润和新股票融资的投资,其公司税和个人税的总负担都相同,那么,这种税制就不会对其中的任何一种融资来源产生刺激效应。

如果d/i差额和r/i差额都等于零,由于债务利息只在个人层次上征税(在公司层次上可以扣除),故这种税制对公司融资和股息分派决策是中性的。在这种情况下,在债务与股票以及两种股本来源之间不存在税收差异。

第二,d/i差额和r/i差额提供了估价债务融资与股本融资的公司投资之间的税收差异程度以及新股票与保留收益之间的税收差异程度所必须的全部信息。

倘若我们只想知道分配利润与保留利润之间的差别税收待遇,则只要计算d/i差额与r/i差额之间的差额即可,从而计量出相对于保留公司利润而言的分配利润的额外税收负担。这种税收差额可以说成是“d/r差额”。

第三,分配公司利润总税收负担(Td)的减轻意味着股息的经济双重征税的免除,而这种股息税免除就反映在d/i差额和d/r差额的减少上。

政府几乎很少明确股息税免除的目的是否就是要减少债务与新股本之间的税收差异,或者是否就是要减少新股票与保留利润之间的税收差异。在大多数情况下,决策者很可能希望同时减少这两类税收差异。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股息税免除一般并不意味着d/i差额和d/r差额的消除。

例如,在完全归属税制下,d/i差额可能是零,但d/r差额可能不是零,除非保留利润的总税收负担恰好等于边际个人所得税税率。。【参考文献】:

个人所得税与公司所得税一体化的一般方法(Integration Mechanics of Personal and Corporate Income Taxes)

股息的经济双重征税减轻度的测定(Measurement of the Degree of Mitigation of Economic Double Taxation of Dividends)

Committee on Fiscal Affairs,1991,Taxig Profits in a Global Economy,OE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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