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135页(290字)

按照运输合同就货物运输的损害赔偿提出诉讼(或提请仲裁)的期限。

提单上对诉讼时效一般不另立条款,而是按照适用的法律办理。《海牙规则》第3条第6款第3段规定:“除非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承运人和船舶,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免除对灭失或损坏所负的一切责任”。一年期限自货物交付之日起算;如货物灭失,则自应支付之日起算。

如果一年之内未提起诉讼,即失去起诉权利。

如货主未做好起诉准备,可向承运人提出延长诉讼时效的请求,但承运人可以同意但也有权拒绝。在《汉堡规则》中对此也作了相类似的规定,但诉讼时效延长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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