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核算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涉外会计实用手册》第297页(3915字)

会计核算原则是会计核算工作的规范,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核算工作的标准。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合法性原则。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这条原则是国际惯例,所有主权国家几乎都有这样的规定。在哪国投资,就应遵守哪一国的法律规定。跨国公司会计核算一般是执行东道国的规定,而不是执行母国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如果有些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的规定不一致,从而产生了会计所得与纳税所得不一致的情况,只要企业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国家会计规定所允许的,并且企业在纳税时按照税法规定调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仍然是遵守了合法性原则。

关于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的关系,归纳起来大体有三种模式:

(1)税从会计模式。即税法对成本、费用列支的范围和标准不另作规定,纳税时按财务会计的规定办。过去国营企业即采用此种模式。例如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第三条规定:“各项开支的范围和标准,应按照《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制定或批准的国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2)会计从税模式。即税法按纳税要求对成本、费用列支的范围和标准作出规定,财务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基本保持一致。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即采用此种模式。

(3)税会分离模式。即税法按国家税收政策对成本、费用的列支范围和标准作出规定,纳税时必须按此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会计规定要求按照会计理论和会计制度计算会计所得,两者不一致之处,纳税时按照税法规定将会计所得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世界上多数国家采用此种模式。我国现行会计制度采用了这种模式。

第二,分期核算原则。企业的经济活动川流不息,连续不断,要定期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作出评价,就必须将企业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过程划分为一个个期间,分别计算并反映各期的经营成果和期末的财务状况。

会计期间一般分为月份、季度和年度。年度的会计期间称为会计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度,即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这与我国的财政年度是一致的。

关于会计年度,由于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允许由企业自己选择,可以采用日历年度,也可以采用其他年度,例如选择4月1日至3月31日,7月1日至6月30日等作为企业的会计年度,国家不统一规定会计年度,不强求会计年度与国家财政年度一致,困此许多来华投资的外商都希望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也能自由选择会计年度,这样有些外国投资人在将其在中国境内投资的企业的会计报表与其母公司的会计报表合并时,就比较方便了,不需要再为采用的会计年度并不一致而进行调整。许多会计师事务所也希望允许企业自由选择会计年度,以使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内的工作量相对均衡。但企业如采用不同的会计年度,将为国家有关部门编制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带来困难,不便于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会计信息的掌握和分析,也不便于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宏观管理。因此,目前对外商投资企业仍采取了统一会计年度的作法。

第三,正确性原则。任何企业和单位的会计核算都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这就是正确性原则,这是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失去了正确性,就失去了可靠性,会计资料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第四,权责发生制原则。这是一条国际通用的会计核算原则。由于会计核算工作要分期进行,就有可能产生同一会计期间,各项收入和费用的发生,与款项的实际收取和支出不一致的情况。例如本月应收的收入,可能在以后月份才收到,也可能在实现以前提前收到;本月应付的费用,可能在以后月份才支付,也可能在发生以前提前支付。这在会计上就产生了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一种是收付实现制,即收入与费用的入帐,以款项是否已经收付为原则。凡本期收到的款项,均作为本期收入入帐;凡本期支付款项,均作为本期费用入帐,而不论这些收入和费用是否是在本期实现或发生的。收付实现制的处理方法虽然简单,但对各期收益和费用水平的反映却不尽合理。另一种与收付实现制相对的是要权责发生制,即收入与费用的入帐,以收入的实现和费用的发生为基础。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入帐;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这种处理方法能够较正确地反映各期费用水平和盈利情况。权责发生制也叫“应收应付制”或“应计制”,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可以采用应收、应付、待摊、预提等方法正确记录收入的实现和费用的发生。例如,企业在进行销售业务时,如果产品已经发出、结算手续已经办妥,就应当作为销售实现,而不论款项是否已经收到。

第五,收入与费用配合原则(配比原则)。收入与费用相互配合,就是指一个会计期间的收入和与该收入相关联的成本、费用,应在同一会计期间的登记入帐,不能只记收入,不记成本、费用,也不能只记成本、费用,不记收入。否则,会造成这一期间的经营成果虚假不实。例如,本月售出产品,既要登记实现的销售收入,又要结转相应的销售成本,登记销售税金,而不能将销售收入与相应的销售成本、税金等分别记入不同的会计期间。

第六,实际成本(历史成本)原则。实际成本原则是指企业的各项财产均应按实际成本核算,一般情况下,企业不得调整财产的帐面价值。这也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条会计原则。这里所以说“一般情况下”,是因为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在一些国家,虽然采用实际成本原则,但在存货计价问题上常常是有例外的。有些国家在对期末存货计价时,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原则,即成本与市价哪个低就用哪个计价,市价低于帐面成本之间的差额即存货的预计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执行实际成本原则时,即允许对一部分存货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的原则。

第七,划分资本支出与收益支出的原则。所谓资本支出,是指效益及于一个以上(不含一个)会计年度的支出;所谓收益支出,是指效益仅及于本会计年度的支出。

划分两种支出的目的在于明确一笔支出发生,是应当列作当年成本费用,还是应当分年摊销。需要分年摊销的,就是资本支出,在摊销前列为资产(有人称资本支出为资本化);不需分年摊销的,就是收益支出,列作当期成本费用。分年摊销的确定,主要看这笔支出的效益能使几个会计年度受益。如果受益期仅是一个会计年度,这笔支出就不需要分年摊销,就是收益支出,列作当期成本费用;如果受益期超过一个会计年度,这笔支出就应当分年摊销,就是资本支出,应当列作资产。对于购置机器设备发生的支,就是资本支出,购置时记作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的价值通过折旧的方式分期转移为成本费用,而不是将购置时的支出一次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因为作为固定资产的机器设备不会只使一个会计期受益。购买无形资产也是同样,效益一般不会仅及于一个会计年度,无形资产是通过分期摊销的方式转移价值的。还有一些支出,既不是固定资产,也不是无形资产,但支出的效益又不仅及于一个会计期,例如电话初装费、公用设施支出等,金额较大,且受益期较长,也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支出,在“其他资产”中核算。有些支出,诸如差旅费、人员工资、水电费等,效益仅及于当期,因此是收益支出,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资本支出、收益支出原则上这样划分,也有一些例外情况。比如有的支出效益不只及于一个会计年度,属于资本支出性质,但如果数额不大,根据重要性原则,也可以一次计入费用;或者是支出的效益具有不确定性,诸如职工培训费、研究试验费等。

第八,前后期一致的原则。外商投资企业采用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前后连贯,相互可比。例如存货计价方法,企业可以先进先出、加权平均、移动平均、后进先出等方法中选择,不同的方法对当期利润的影响是不一样的,因此,企业一旦选定了某种方法,就不能随意变更,否则不同方法的运用就会变成企业调节利润的手段了。再如折旧计算方法,有直线法,有加速折旧法,某些资产采用了哪种折旧的方法,就一直要用这种方法,不能随意改变,另外如成本计算方法、费用的分类和分摊方法、汇兑损益的核算方法等,都应前后期一致。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如确有必要变更,一般应自新的会计年度开始时变更,并在变更年年的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有些方法的变更需要报经批准的,还应按规定的程序经批准。

以上是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的基本的会计核算原则。除此之外,依照《准则》的规定,还有相关性原则、及时性原则、谨慎(审慎、稳健)原则、重要性原则等,也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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