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期费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140页(273字)

如果在租船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装卸作业没有完成,则许可截止的时间到最后实际装卸完毕的时间,称为船舶滞期。

通常租船合同规定,如果船舶发生滞期,则租方有责任对滞期支付一定金额的罚款,叫滞期费。滞期费率可以订为:(1)每天若干金额;(2)每货吨若干金额;(3)船舶每登记总吨或登记净吨若干金额。但多数都订为每天若干金额。

在订每天若干金额时,还必须明确,如不足一天者则按比例计付,否则租方要按整天支付滞期费。在计算滞期时间时,如租船合同无相反的规定,都遵循“一旦滞期,则始终滞期”的原则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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