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变动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185页(214字)

我国涉外财产保险特约条款的一种。

主要承保保险楼房在进行改动结构性修理或装修工程过程中发生保险范围内危险所致之物质损失。但被保险人须提前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克尽职责防止损失发生,保险公司根据危险程度可增收保险费。

附加本保险时,不必每次因进行这些工程而另行保险。在承保时不必加费,但在被保人通知后视危险程度再考虑加收保费,如被保险人不通知,保险公司对进行改变工程而引起的损失不予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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