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利润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403页(345字)

对公司税后收益扣除股息后的余额所征收的税。

一般情况下,公司将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股东个人时,股东要就这些股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逃避缴纳该项税收,公司可以将税后利润不作或少作股息分配,将其留在企业内部积累起来。当股东需要开支时,可以出售因此而升值的股票,而出售股票取得收益所需缴纳的资本利得税,一般较个人所得税为轻。未分配利润税主要是为了防止出现这种逃税活动而制订的。

当公司保留的税后收益超出企业的公积金、公益金等项合理需要时,就要征收未分配利润税。具体征税办法、税率各国略有不同,如美国曾经规定,对积累起来而未分配的税后收益,数额在10万美元以内的,按27.5%的税率课税,数额在10万美元以上的,按38.5%的税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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