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续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477页(407字)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已满,提出延长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

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如果注册商标期满,注册商标人继续使用其注册商标,可以提出续展要求。

经过续展注册,可以连续使用原来的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使用商标的时间为10年,如果注册商标人反复要求续展,实际上,商标的使用期是无期限的。

申请商标续展,应按商标法规定的时间和手续办理。商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6个月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申请续展商标,应当送交商标续展申请书一份,商标图样五张,并交回原注册证。此外,还要缴纳申请费20元,续展注册费80元,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国家商标局审批。一般情况下,申请商标续展是会得到商标局核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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