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的闭关锁国政策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3:55:4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332页(699字)

一般是指中国历史上的清王朝所实行的对西方国家的贸易政策。

清王朝入关后,为了断绝东南沿海郑成功等抗清武装的物质供应,清廷历行“海禁”,1661年颁布“迁海令”,勒令江南、浙、闽、粤沿海居民内迁30到50里,并不准片板入海。来华的外国商船也只准驶泊澳门一地。

1683年清统一台湾后,一度开放“海禁”,并于澳门、漳州、宁波、云台山等地设立海关,作为对外通商口岸。但由于西方殖民者在沿海活动加剧,清又于1757年下令封闭其他海港,只准在广州一处通商,制止外人在华任意活动,外商必须在清廷特许的公行进行贸易,活动限于指定范围,进口货物要征收较高税额。

同时,严格限制外国传教士活动,不同西方建立外交联系,尽可能把与外国交往减少到最小程度,是为“闭关锁国”。这套“闭关锁国”政策是清政府昧于世界大势所采取的,其出发点是盲目自大、排外成见和对外国势力支持反对力量的惧怕。

它是当时中国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的产物,虽然它在一定意义上在西方殖民势力肆行扩张之际维护了中国主权,但更根本地讲它起着保护封建经济和阻碍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的作用。1840年,鸦片战争的爆发与屈辱性失败,宣告了“闭关锁国”政策破产。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中,除割地赔款外,规定中国开放口岸,协定关税,废除公行制度。在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门条约》及附件《海关税则》,以及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中法《黄埔条约》和1851年中俄《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等不平等条约中,又对中国与西方贸易关系作出了一系列强制性不平等规定,从此中国国门被一步步打开,中国一步步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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