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5:04:5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668页(1151字)

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86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该条例共29条,主要规定有:(1)使馆外交人员原则上应当是具有派遣国国籍的人。如果委派中国或者第三国国籍的人为使馆外交人员,必须征得中国主管机关的同意。

中国主管机关可以随时撤销此项同意。

使馆及其馆长有权在使馆馆舍和使馆馆长交通工具上,使用派遣国的国旗或者国徽。

使馆馆舍不受侵犯。使馆馆舍免纳捐税,但为其提供特定服务所收的费用不在此限。

使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受侵犯。使馆人员在中国境内有行动和旅行的自由,中国政府规定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区域除外。使馆为公务目的可以与派遣国政府以及派遣国其他使馆和领事馆自由通讯。

通讯可以采用一切适当方法,包括外交信使、外交邮袋和明码、密码电信在内。使馆设置和使用供通讯用的无线电收发信机,必须经中国政府同意。使馆来往的公文不受侵犯。

外交信使必须持有派遣国主管机关出具的信使证明书。外交信使人身不受侵犯,不受逮捕或者拘留。外交代表人身不受侵犯,不受逮捕或者拘留。外交代表的寓所不受侵犯,并受保护。外交代表的文书和信件不受侵犯。(2)外交代表享有刑事管辖豁免。

外交代表没有以证人身分作证的义务。外交代表免纳捐税,但下列各项除外:通常计入商品价格或者服务价格内的捐税;有关遗产的各种捐税,但外交代表亡故,其在中国境内的动产不在此限;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私人收入所征的捐税;为其提供特定服务所收的费用。

外交代表免除一切个人和公共劳务以及军事义务。使馆运进的公务用品、外交代表运进的自用物品,按照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免纳关税和其他捐税。外交代表的私人行李免受查验,但中国有关机关有重大理由推定其中装有不属于前款规定免税的物品或者中国法律和政府规定禁止运进、运出或者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物品的,可以查验。查验时,须有外交代表或者其授权人员在场。

使馆和使馆人员携运自用的枪支、子弹入境,必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并且按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外交代表如果是中国公民或者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仅就其执行公务的行为,享有管辖豁免和不受侵犯。(3)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分的官员,享有本条例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

来中国参加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召开的国际会议的外国代表、临时来中国的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官员和专家、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驻中国的代表机构和人员的待遇,按中国已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和中国与有关国际组织签订的协议办理。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但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国与外国签订的外交特权与豁免协议另有规定的,按照协议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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