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书籍:当代青少年心理与教育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07 10:41:02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山西人民出版社《当代青少年心理与教育大辞典》第322页(795字)

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简称《义务教育法》。

它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中国普及基础教育进入一个新阶段,是提高全民族素质的必要措施。《义务教育法》的内容包括9个方面:1.制定义务教育法的必要性,即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与精神文明的建设。

2.规定了义务教育的性质。义务教育是按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具有强制性。

3.入学年龄的规定。凡满6周岁的儿童,不论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可推迟到7周岁入学。4.学制及实施步骤学制为九年制义务教育。

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方针。

全国大致分为3步走:第1步,经济、文化比较发达的地区,要求在1990年左右基本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第2步,经济文化中等发展程度的地区,要求1990年左右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在1995年左右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第3步,经济文化不发达地区,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争取在20世纪末大体上普及初等义务教育。

5.贯彻教育方针及义务教育的重要指导思想。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6.管理体制和办学方针。实行地方负责制,分级管理,国家负主要责任;坚持“两条腿”走路的办学方针,鼓励社会力量办学。

7.学费。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实行免费。

8.经费与办学条件。国家对义务教育的拨款的增长应高于财政收入的经常增长,并支持与鼓励社会力量自筹基金办学。

9.义务教育的师资。

建设一支数量足够、质量合格、结构合理并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是实施义务教育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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