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书籍:思想政治工作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20 20:32:5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天津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大辞典》第594页(546字)

国家制定的关于认定和处罚军人违反职责罪的刑事法律。

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同日予以公布,自1982年1月1日起施行。共26条。这个条例的任务,是用刑罚的方法,同一切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障作战胜利和我军建设的顺利进行。《条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是军人违反职责罪。

具体表现为: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肇事罪,泄露或遗失军事机密罪,为敌人或外国人窃取、刺探,提供军事机密罪,擅离职守或玩忽职守罪,逃离部队罪,偷越国(边)境罪,放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虐待、迫害部属罪,阻碍执行职务罪,盗窃武器装备或军用物资罪,破坏武器装备或军用设施罪,战时自伤罪,造谣惑众罪,遗弃伤员罪,临阵逃脱罪,违抗作战命令罪,谎报军情或假传军令罪,自动投敌罪,掠夺、残害战区无辜居民罪和虐待俘虏罪等。《条例》根据这些犯罪行为的情节和危害程度,分别规定了适用刑罚和量刑的幅度。《条例》的制定,对于加强军队的法制建设,正确惩罚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行为,教育广大官兵严守国家法律,认真履行军人职责,巩固提高部队战斗力,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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