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书籍:思想政治工作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20 20:32:5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天津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大辞典》第594页(403字)

专为革命烈士褒扬工作制定的第一个重要法规。

1980年4月29日由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共10条,对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条件和权限作了严格的规定。对革命烈士的条件,条例规定为:我国人民和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在革命斗争、保卫和建设祖国中壮烈牺牲的,称为革命烈士,其家属称为革命烈士家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1)对敌作战牺牲或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2)对敌作战致残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3)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救护等战勤任务牺牲的,或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4)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杀害,被俘后坚贞不屈,遭敌杀害或折磨致死的;(5)为抢救人民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而牺牲的。《条例》规定,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由民政部向烈属颁发《革命烈士证书》。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扬革命烈士高贵品质。其家属的抚恤,按照作战牺牲军人家属的有关抚恤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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