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近代历史辞典1840-1949》第592页(393字)

英国强迫中国西藏地方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1903年英国在中国西藏地区发动侵略战争后于1904年8月占领拉萨。9月7日英军上校荣赫鹏强迫噶尔丹寺长罗生嘎尔曾等订立《拉萨条约》。共十款。主要内容为:开放江孜、噶大克、亚东为商埠;江孜、拉萨通道上的炮台和山寨一律削平;向英国赔款五十五万英镑,三年偿清;第九款规定:非经英国同意,西藏地方土地不得出让给他国。西藏一切事务不准他国干涉。西藏的铁路电线、矿产等权利不准他国取得。这个严重损害中国主权的条约遭到全国各族人民的反对,清政府亦不承认,并派代表与英国重新交涉,于1909年4月27日由清外务部右侍郎唐绍仪与英驻华公使萨道义在北京签订《中英续订藏印条约》。正约共六款。规定“英国国家允许不占并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中国国家亦应允不准其他外国干涉藏境及其一切政治”。《拉萨条约》作为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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