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中南东南地区卷》第467页(288字)

土家族历史上收继婚姻。土家族在土司时期,盛行“坐床”婚制,即兄亡,弟可娶其嫂;弟故,兄可纳其媳;弟娶嫂俗称“弟坐兄床”;兄纳弟妇,俗称“兄坐弟床”。清乾隆《永顺县志》对此婚制作有录载:“永顺土司向来陋俗,每有兄纳弟妻,弟配兄嫂,及婚娶同族兄弟伯叔之妻事,名曰‘转房’,总因旧隶土司不闻教所致。”改土归流后,“流官”颁布禁律转房、兄弟坐床者,“俱应绞罪”;“有娶同族兄弟、伯叔、子侄之妻妾为妻妾者,俱论服制之远近以定罪名之轻重,由杖徒以至绞斩。”而边远山区,仍残存此俗,以至民国时期,“两家同母者多”,“一人两姓者,亦复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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