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货物按原状复进口的附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05页(419字)

《京都公约》附约之一。某些出口货物常需按出口时的原状复进口,回到原出口国。在大多数情况下,货物复进口是出口时就预料到的,这些货物出口时均随附运回通知书。但在某些情况下,货物是在出口后,由于发生某些情况才复进口的。在多数国家的法令中,对这些复进口货物都订有免征进口各税和退还出口时所征出口各税的规定。提供此项免税进口和退税的海关制度,即按原状复进口制。实行本制度的先决条件是货物能予确认与原状相符。该附约对按原状复进口的时限、退还出口各税、货物报单、随同按原状复进口报单附送的单证、出口时附有运回通知单的货物处理等项都制定了各签约国必须实施的标准条款和尽可能实施的建议条款。全附约共27条。附约建议按原状复进口用的货物报单格式与用于结关内销所用报单格式一致。如货物已根据1961年12月6日在布鲁塞尔所订的《ATA报关单证册海关公约》凭该单证册出口,其按原状复进口手续也应凭该单证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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