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克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16页(616字)
中国新疆维吾尔族地区历史上以“伯克”统领地方事务,具有封建领主制性质的政治制度。“伯克”系突厥语的音译,意为“王”、“首领”、“头目”、“统治者”等,是新疆维吾尔族封建地方官吏的总称。伯克是世袭官职,和卓统治南疆时以伯克管理各城事务。清1759年统一新疆后,改革伯克制,废除世袭,于南疆各城分设伯克等官,管理本城事务,由各地办事大臣和领队大臣统辖。伯克的名目多达三十余种,大体分七类:1.管理政府事务的伯克。如阿奇木伯克,是各伯克中权位最高的。2.管理田赋、租税、水利及园艺的伯克。如商伯克负责管理征输粮赋。3.管理匠役等手工业劳动的伯克。如讷克布伯克。4.管理商务的伯克。如管税务的巴济吉尔伯克。5.办理民事纠纷,维护社会治安的伯克。如哈子伯克。6.管理军事、交通等事务的伯克。7.管理宗教与教育事务的伯克。如茂特色布伯克。各城的伯克无固定名额,根据城市的大小、事务的繁简而设置。同一职务的伯克,品级不尽相同,如阿奇木伯克就有三品至六品不等。伯克对维吾尔族人民的剥削和压迫十分残酷。他们的土地全靠征用无偿劳役耕种。征收苛捐杂税,以中饱私囊。他们垄断水利,囤粮贵卖,私用肉刑,妄杀人命,奸占妇女,横行乡里。光绪十年(1884),清在新疆改建行省,废止了伯克制,代之以州县制。但仍保留伯克的品级,以“士绅”相待;有的伯克还充当了州县的低层官吏,因此,伯克的势力和影响延续了很长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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