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地区的乡镇企业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255页(796字)

乡镇企业的前身是人民公社时期的社队企业,由社队企业改为乡镇企业后,乡镇企业的范围比原来的社队企业扩大了。从所有制方面来看,由原来单一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扩大到联营企业、合资企业、自营企业、合作企业等五大类型;从行业划分看,由原来的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服务业扩大到信息业、文化娱乐等行业;从从属关系或行政区域划分,又分为镇办企业、乡办企业、村办企业、村民小组办企业、个体企业等。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真正的乡镇企业是在50年代初兴起,1954年全国乡村手工业从业人数约1000多万人,年产值110亿元,占当年我国工农业总产值的11%。民族地区当时约有50万人从事手工业和农副产品的加工、运输等活动,年产值估计在6亿元~8亿元。民族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80年代初。为加速发展社队企业,中央制定了一系列文件,放宽政策,大力扶持农村社队企业的发展。198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又正式批转了农牧渔业部《关于开创社队企业新局面的报告》,同意将社队企业的名称改为乡镇企业,民族地区乡镇企业从此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1985年,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贵州、云南、青海八省区共有乡镇企业79483个,从业人员为1928661人,总收入达597442万元,上交国家税金27624万元,创造纯利润50243万元。随着民族地区农村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深入和发展,在“七五”期间,民族地区乡镇企业又上了一个新台阶,已从附属于农业或当作一种副业中独立出来,成为农村的一个重要部门。民族地区丰富的自然资源和劳动力资源成为发展乡镇企业的物质基础和优势。在发展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企业规模小,经济实力单薄,现代化管理水平低,技术落后等等,因此,必须在经营规模、技术改造、引进外资上下功夫,走技术、质量、效益型以及农工贸的外向型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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