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质量监督常用法律法规手册》第419页(1120字)

第五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发布并组织实施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的监督管理制度、规定;

(二)对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外国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进行审批;

(三)委托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认证咨询机构的设立进行审查;

(四)对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设立的办事机构以及外国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在华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实施监督,并对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公布查处结果;

(五)授权国家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人员实施国家认可、注册制度;

(六)公布批准设立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等的有关信息;

(七)受理对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的投诉并组织查处和对外公告。

第六条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国家认监委委托对认证咨询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外国认证咨询机构在华常驻代表机构在所辖地区的设立进行审查;

(二)在国家认监委的统一组织下对所辖地区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设立的办事机构以及外国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在华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国家认监委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国家认证认可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组织制订认可、注册准则与程序;

(三)对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和认证人员实施认可、注册;

(四)对认可的机构和注册的人员实施认可监督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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