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工作机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218页(1385字)

第十条 县级和乡级设立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选举委员会由九至十五人组成,乡级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十二条 县级和乡级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规定选举日;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组织选举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五)指导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印制选民证和选票;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六)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七)制定投票办法,主持投票选举,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八)依法解答有关选举问题,受理有关选举问题的申诉的控告;

(九)编制选举经费预决算,负责选举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十)选举工作结束后,做出总结报告,并将有关选举文件、印章、资料等分别移交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县级和乡级选举委员会设立选举办公室,办理选举的具体事务。

县级和乡级选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印章,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发。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选举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在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和其它单位(包括较大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学校等)设立选举工作指导小组,作为派出机构,负责指导辖区的选举工作。

选区设立选举工作组,具体组织本选区的选举工作。工作组成员由本级选举委员会选派。

选区可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由选民推选,并报选举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选举工作结束后,选举工作机构即行撤销。届期内的有关选举工作,分别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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