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表决和决议的公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930页(792字)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的第一次发言不超过二十分钟,对同一个问题的第二次发言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第三十四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五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三十六条 任免案逐人表决,也可根据情况合并表决。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取无记名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公布的地方性法规、决定和决议公告,应载明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的日期,并及时在《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四川日报》上刊登。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分别由较大的市、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或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任免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通知提请任免的机关,并由常务委员会向被任命人员颁发任命书。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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