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报告的审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990页(531字)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由省长、院长、检察长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工作,也可以由副职领导人员报告工作。省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他组成人员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之前,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工作报告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委托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并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汇报。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后,由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不需要作决议的,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重要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整理成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同意,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有关机关和组织一般应在60日内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