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363页(1229字)

第二十九条 省级决算草案应当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十条 对省级决算草案,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遵守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预算年度内预算收支完成情况;

(三)重点支出完成情况;

(四)预备费动用情况;

(五)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使用情况;

(六)预算结余结转情况;

(七)审计工作报告所提出的上年度存在问题的纠正情况和本年度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

(八)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省人大常委会在每年7月审查上一年度省级决算。

省级决算草案报告包括决算草案、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审计工作报告提出问题所作的说明、未完成预算的主要原因。

审计工作报告包括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审计评价、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情况以及改进预算管理工作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5日前,向省人大财经委报告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并提交有关材料。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5日前,向省人大财经委提交决算草案,并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 省人大财经委对省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

第三十四条 决算草案报告没有获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省人民政府应当查明原因,重新报告下一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

第三十五条 决算草案以审查批准后,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批复各部门决算,并根据要求将批复的部门决算抄送省人大财经委备案。

第三十六条 上级财政部门批复的决算情况,省人民政府应当抄送省人大常委会。

上级审计部门对决算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抄送省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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