焙烤食品的检验方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焙烤工业实用手册》第580页(2537字)
1.检验方法的一般要求
(1)称取:指用天平进行的称量操作其精度要求用数值的有效数位表示,如“称取200g…”系指称量的精密度为±0.01g。
(2)准确称取:系指用精密天平进行的称量操作,其精度为±0.0001g。
(3)恒重:指在规定的条件下,连续两次干燥或灼烧后称定的质量差异不超过规定的范围。
(4)量取:指用量筒或量杯取液体物质的操作,其精度要求用数值的有效数位表示。
(5)吸取:指用移液管、刻度吸量管取液体物质的操作。其精度要求用数值的有效数位表示。
(6)空白试验:指除不加样品外,采用完全相同的分析步骤、试剂和用量(滴定法中标准滴定液的用量除外),进行的平行操作所得的结果。用于扣除测定样品中试剂和计算检验方法的检出限。
2.试剂的要求及其溶液浓度的基本表示方法
(1)检验方法中所使用的水,未注明其他要求时,系指蒸馏水或去离子水。未指明溶液用何种溶剂配制时,均指水溶液。
(2)配制溶液时所使用的试剂和溶剂的纯度无注明,均为分析纯试剂。
(3)一般试剂用硬质玻璃瓶存放,碱液和金属溶液用聚乙烯瓶存放,需避光试剂贮于棕色瓶中。
(4)几种固体试剂的混合质量或液体试剂的混合体积份数可表示为1∶1、4∶2∶1等。
3.分析结果的表述
(1)有效数字的位数与方法中测量仪器精度最低的有效数字的数位相同,并决定报告的测定值的有效数字的位数。
(2)结果的表述:平行样的测定值报告其算术平均值,一般测定值的有效数字的位数应能满足卫生标准的要求,甚至高于卫生标准,报告结果应比卫生标准多一位有效数字,如铅的卫生标准为1mg/kg;报告值可为1.0mg/kg。
(3)样品测定值的单位,应与卫生标准一致。常用单位:g/kg,mg/kg,mg/L,μg/kg,μg/L等。
4.样品的采集和保存
(1)采样必须注意样品的生产日期、批号、代表性和均匀性(掺伪样品和食物中毒样品除外)。采集的数量应能反映该食品的卫生质量和满足检验项目对样品量的需要,一式三份,供检验、复检备查或仲裁用,一般散装样品的每份不少于0.5kg。
(2)采样容器应根据检验项目,选用硬质玻璃瓶或聚乙烯制品。
(3)外埠食品应结合索取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及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了解发货日期、来源地点,数量、品质及包装情况。如在食品厂、仓库或商店采样时应了解食品的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厂方检验记录及现场卫生状况,同时应注意食品的运输、保存条件、外观、包装容器等情况。要认真填写采样记录,无采样记录的样品不得接受检验。
(4)液体、半流体饮食品如植物油、鲜乳、酒或其他饮料。如用大桶或大罐盛装者,应先充分混匀后再采样。样品应分别盛放在三个干净的容器中。
(5)粮食及固体仪器应自每批食品上、中、下三层中的不同部位,分别采取部分样品,混合后按四分法对角取样,再进行几次混合,最后取有代表性样品。
(6)罐装、瓶装或其他小包装食品,应根据批号随机取样,同一批号取样件数,250g以上的包装不得少于6个,250g以下的包装不得少于10个。
(7)掺伪食品和食物中毒的样品采集,要具有典型性。
(8)检验后样品保存。
一般样品在检验结束后,应保留一个月,以备需要时复检。易变质的食品不予保留,保存时,应加封并尽量保持原状。检验取样一般皆指取可食品部分,以所检验的样品计算。
(9)感官不合格的产品不必进行理化检验,直接判为不合格产品。
5.试样的制备
(1)固体样品:取有代表性的样品至少200g,用研钵捣碎、研细;不易捣碎、研碎的样品应切(剪)成细粒;干固体样品用粉碎机粉碎。
(2)液体样品:取充分混匀的液体样品至少200g。
(3)粉状样品:取有代表性的样品至少200g(如粉粒较大也应用研钵研细),混合均匀。
(4)糊状样品:取有代表性的样品至少200g,混合均匀。
(5)固液体样品:按固、液体比例,取有代表性的样品至少200g,用组织捣碎机捣碎,混合均匀。
(6)肉制品:取去除不可食部分、具有代表性的样品至少200g,用绞肉机至少绞两次,混合均匀。
上述试样应放入密闭玻璃容器中,于4℃冰箱内贮藏备用,尽快测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