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就医享有的权利

出处:按学科分类—医药、卫生 科学普及出版社《老年眼病医疗保健手册》第192页(531字)

(1)有选择医院与医生的权利。病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医院就诊(有规定的医院除外)。对自认为技术水平不高或不负责任的医生可以要求更换。

(2)有享受医疗保健的权利。卫生部规定,医院对急诊病人实行药诊负责制,不得推诿。

(3)根据其病情。病人有免除一定社会责任的权利。医生应据实给予病假、免除重体力劳动与活动、调离不适宜的劳动环境、免除兵役等证明。服刑的病人可根据病情,保外就医。

(4)有了解病情,同意治疗的权利。在正常情况下病人及其家属有权了解病人疾病的诊断、处理、治疗、结果如何等确切的内容。医生有义务对病人的病情作通俗易懂的解释和说明。特别是在手术与重大治疗前应向病人或家属做详尽的说明并征求意见。病人根据医生的说明,有权作出是否同意治疗或手术的决定。同意与否,病人或家属应签字以示责任自负。

(5)有拒绝滥检查、开“大方”的权利。

(6)有要求对病情保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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