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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任审计的处理依据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内审操作手册》第173页(423字)

(1)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单位存在隐匿、拒绝、毁损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情况,应建议依法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2)对应由离任的领导干部承担的金融监管、资金管理、财务收支等一般经济责任,内审人员应向干部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由其做出处理决定。

(3)离任的领导干部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贪污盗窃、行贿索贿以及玩忽职守行为,且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内审部门应通知纪检监察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立案查处。

(4)被审计单位严重违反国家金融政策、法律法规的,内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对当事人和有关领导人员,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和纪律处分的,应建议纪检部门处理,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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